/uploadDir/jpg/20170704/1499149979729.jpg
新闻中心NEWS

0871-63601306

优化担保体系的新思路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356
T浏览字号


应尽快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细则,在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注意把风险防范的监管环节前移,并推行准入退出约束机制。   



小微企业发展受诸多多变的因素制约,其中融资困难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因其规模小、抵押资产不足,在获得银行融资贷款方面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许多极具发展潜力,同时又属于政策扶持范围的优质小微企业由于融资难,丧失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目前一部分勉强维持的小微企业也由于融资难而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要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最关键的是建立健全多方配合的有效担保机制。   



第一,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营造良好内外发展环境。政府部门应根据当前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以适应担保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变化。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担保机构查询利用,包括借款企业的抵质押登记、对外担保、信用等级、纳税信息等内容,也应逐步放开。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环保等多个登记主管部门,政府出台相应文件,加大协调各部门的力度,各部门应按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效高质地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优化行业管理政策,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一是尽快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细则,在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注意把风险防范的监管环节前移,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制度和管理流程,对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防范,特别是在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以及财务、资金运作、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重要环节实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二是推行准入退出约束机制。   



第三,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一是建立风险分担约束机制。改变目前银担协议中担保公司全额承担责任的现状,在协议中明确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引入第三方共同提供担保方式,有效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二是拓宽反担保渠道,尝试开展“二次抵押”。如贷款企业将房地产抵押给银行时,银行根据抵押物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将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第二次抵押,由受保人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按照低于剩余价值的比例再次抵押,避免抵押物剩余价值闲置。三是构建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着力扩大规模,重点做好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工作。在鼓励已注册的担保公司尽快开展业务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不断提高担保能力。首先,加强合作共赢意识,加强行业间经验交流,不断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信息沟通,增强相互了解和信任,为银行发放贷款前期提供翔实的企业信息,避免重复性调查、评估,节约银行信息收集成本,力促银企合作。其次,要不断加强担保方式的创新,增加贷款担保业务,积极探索开发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经营权等担保新品种,不断提升抗风险能力。三是适度开展其他担保服务,适时开展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业务,也可以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发展后劲。   



第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开创“四方共赢”新模式。一是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资金,市场运作,规范化管理,绩优者扶持”的原则,不断创新融资担保模式,着力强化产业集群的融资保障,大力推广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多户联保组织等互助组织,实现产业化、链条化和固定化。二是建立政、银、担、企“四方共赢”模式。政府要起好引导、沟通和协调作用,及时反馈各方情况,并在具体政策中加以体现;银行要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双方合作渠道,在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担保限额、资金放大倍数、代偿优惠等方面要予以大力支持;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风险。三是要尝试利用规模效应,建立“抱团增信”担保融资模式,即多家担保公司整合“抱团”成一个共同的担保平台,形成更强的实力。


分享到:
1
©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滇ICP备11005511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93号
技术支持:奥远科技